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3知民初191号原告: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276号双山馨城6号楼2单元13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MA3MD4E2X3。
法定代表人:展银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秋峰,河北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洪元,男,198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
原告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贾洪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
2020年12月30日原告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619元,由原告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