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3知民初201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晗,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贲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南戴河戴河新城88-2-170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4MA07U27T4K。
经营者:贲凯。
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秦皇岛贲凯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