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3民初244号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文华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791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冯博,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正毅,陕西联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佩,陕西联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鸡市陈仓区红舞泽悦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原宝鸡市陈仓区红舞鞋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天外天大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MA6XF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蔺韦,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蔺韦,女,汉族,1988年9月25日生,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东堡村,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8809xxxxxxxxx。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欢,男,汉族,1988年1月1日生,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东堡村七组,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8801xxxxxxxxxxx,系蔺韦之夫。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强,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市陈仓区红舞泽悦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以双方已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