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3知民初59号原告:秦皇岛雪润化妆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新华街9号新天地商务中心A座27层F01#-1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05549292XW。
法定代表人:靳迎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芳芳,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时园园,女,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志,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皇岛雪润化妆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雪润化妆品公司)与被告时园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2020年12月10日雪润化妆品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雪润化妆品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雪润化妆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秦皇岛雪润化妆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