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云01民初2516号原告:宁波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西山区正鹏副食店。
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卫十里长街与爱迪路之间鑫逸苑2幢1号。
经营者:王坤林。
原告宁波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市西山区正鹏副食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
2019年1月23日,宁波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宁波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宁波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