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申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许思光,男,195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许翠之,男,195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
再审申请人许思光因与被申请人许翠之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鲁01民初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许思光申请再审称: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许思光的涉案专利权合法有效,应予保护。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经比对,被控侵权自动上料机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均一一对应相同,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
许翠之未经许思光许可,生产、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许思光要求许翠之赔偿经济损失1元的诉请,原审法院综合考量涉案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性质与情节、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等因素,对许思光的该项请求予以支持正确。
关于许思光要求许翠之在法制网道歉的诉请,因许翠之的行为系侵害许思光的财产性权利,许思光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声誉因此降低,故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许思光的该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许思光称原审法院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没有证据证明,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许思光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