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1673号原告:山东野狼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徐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学国,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奎英,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凯汇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长吉,总经理。
被告:刘长吉,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陡沟**。
原告山东野狼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凯汇电器有限公司、刘长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野狼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共计11900元,由原告山东野狼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