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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野狼电器有限公司与济南凯汇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01民初1673号
案件名称山东野狼电器有限公司与济南凯汇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野狼电器有限公司;济南凯汇电器有限公司;刘长吉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1673号原告:山东野狼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徐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学国,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奎英,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凯汇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长吉,总经理。

被告:刘长吉,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陡沟**。

原告山东野狼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凯汇电器有限公司、刘长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野狼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共计11900元,由原告山东野狼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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