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3558号原告:林锐忠,男,汉族,1971年3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声群、陈秀燕,均为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揭阳市昌裕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梅云厚三后中右二巷**。
法定代表人:林思程。
原告林锐忠诉被告揭阳市昌裕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锐忠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林锐忠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