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8602民初2177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楠,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小马电动工具经营部,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宝润家具建材城/div> 经营者:马其元。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小马电动工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