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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耀壮防爆电器有限公司、新黎明科创控股有限公司与南京耀壮防爆电器有限公司、新黎明科创控股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1民辖终28号
案件名称南京耀壮防爆电器有限公司、新黎明科创控股有限公司与南京耀壮防爆电器有限公司、新黎明科创控股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耀壮防爆电器有限公司;新黎明科创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辖终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耀壮防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韩家苑******。

法定代表人:叶春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黎明科创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彩虹北路**(22—11)iv>法定代表人:郑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凤福。

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南京耀壮防爆电器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新黎明科创控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8)苏8602民初20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南京耀壮防爆电器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认为本案不能仅仅认为是普通的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件,应当结合整个案件确定管辖法院。

上诉人为新黎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经销商,所销售的案涉产品均是由新黎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

新黎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即已将“新黎明”作为企业名称和商标在商品上进行使用,经过多年用心经营和广泛宣传,新黎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新黎明”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达到了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应当在本案中认定为驰名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中规定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负责管辖的是发生在南京市秦淮区、栖霞区、浦口区、溧水区、高淳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纠纷案件及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诉讼标的额为200万元以下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案涉商标为驰名商标,不属于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范围。

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标侵权纠纷,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自2013年7月1日起,负责审理发生在南京市秦淮区、栖霞区、浦口区、溧水区、高淳区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及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并不涉及到驰名商标认定,且诉称的被侵权人即上诉人南京耀壮防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南京市秦淮区,属原审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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