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初2654号 原告:史云辉,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利梅,四川恒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爱丽诗家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邑县沙渠镇勤江社区。
法定代表人:陈本孝。
原告史云辉与被告成都爱丽诗家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立案。
原告史云辉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云辉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爱丽诗家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云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史云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