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1执940号申请执行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曹有明,男,户籍住址湖北省麻城市,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曹有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作出的(2017)鄂01民初43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被执行人应履行下列义务:(一)曹有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761305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曹有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三)曹有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维权合理费用3849元。
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及执行费。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
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帐户有零星存款,上述存款已被本院(2018)鄂01执939号案先行冻结扣划。
除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三、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电话联系被执行人曹有明,向其说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已对其银行帐户进行了冻结,并限制高消费,询问其是否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其明确表示不愿履行,不愿配合,其本人目前也不在湖北,不愿到法院接受问询。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债权未能完全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1民初4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曹有明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