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3208号原告:谭静,女,汉族,1985年12月24日,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铜影灯饰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中兴大道**首层2卡。
法定代表人:鲁德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静诉被告中山市铜影灯饰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谭静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谭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