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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兰溪市章美芳副食品商店、徐永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7民初366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兰溪市章美芳副食品商店、徐永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兰溪市章美芳副食品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民初366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溪市章美芳副食品商店,经营地址浙江省兰溪市上华街道大园畈(陈武塘)村大园畈。

经营者:章美芳。

被告:徐永仙,女,1975年3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兰溪市,系兰溪市章美芳副食品商店实际经营者。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兰溪市章美芳副食品商店、徐永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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