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民初1479号原告:陈志明,男,197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广东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蔡常彬,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
被告:深圳唯邦名品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航社区华富路1006号航都大厦1472B。
法定代表人:蔡常彬。
被告:成都(台资)先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大丰工业园区先驱大道98号。
法定代表人:赵俊。
原告陈志明与被告蔡常彬、深圳唯邦名品家居有限公司、成都(台资)先驱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63044××××.X,专利名称:“沙发”)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于立案后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志明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志明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