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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彦州与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雅加乐不锈钢制品厂、中山市古泉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3358号
案件名称张彦州与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雅加乐不锈钢制品厂、中山市古泉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彦州;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雅加乐不锈钢制品厂;中山市古泉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358号原告:张彦州,男,199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兵兵,广东嘉贤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雅加乐不锈钢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负责人:陈某1。

被告:中山市古泉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崔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彦州与被告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雅加乐不锈钢制品厂、中山市古泉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彦州于2021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彦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彦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彦州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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