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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艳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沪0104民初30739号
案件名称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艳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申艳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4民初30739号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蕊。

被告:申艳辉,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脱普公司)与被告申艳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立案。

脱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申艳辉、寻梦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妙潔”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申艳辉立即销毁全部库存的侵权商品;

3.申艳辉、寻梦公司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以及调查、制止和消除侵权行为等的实际费用。

事实和理由:脱普公司系“妙潔”注册商标的权利人,经多年的努力经营与宣传,“妙潔”商标已在全国范围内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脱普公司经调查发现,申艳辉在拼多多平台开设名为“洁美净生活居家馆”的店铺,大量销售侵犯“妙潔”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给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寻梦公司系拼多多平台提供方,客观上为申艳辉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与其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脱普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希望判如所请。

被告申艳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因侵害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该公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侵权商品的储藏地为宿迁市宿城区,被告申艳辉的经常居住地亦为该地址,故本案应由上述地址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另,寻梦公司与申艳辉并不存在共同的侵权行为,脱普公司主张寻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系制造牵连管辖,规避我国现行法律对管辖的规定。

综上,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被告寻梦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长宁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上海市长宁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至于寻梦公司与申艳辉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其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属实体审查范围,与管辖权的审查无关,故申艳辉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申艳辉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申艳辉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钱建亮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邓怡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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