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4民初14号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石仲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阳市珠晖区弘润超市,经营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双江村同乐队。
经营者:谢志军。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衡阳市珠晖区弘润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及诉讼权利。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