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8602民初1813号之一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翔,江苏协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江苏协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王习百货超市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街道单家村街**。
经营人:王习,女,汉族。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王习百货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日以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