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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玉梅、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二审行政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10行终312号
案件名称罗玉梅、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罗玉梅;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台州市人民政府

案由

案由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浙10行终3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玉梅,女,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

委托代理人候磊磊,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中心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春,局长。

应诉负责人许取龙,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沈灵剑、杨光强,系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市人民政府,住所,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白云山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晓强,代市长。

委托代理人潘承天、林巍,系台州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罗玉梅诉被上诉人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台州市人民政府商标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一案中,上诉人罗玉梅在原审法院已依法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情况下,未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罗玉梅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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