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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欧派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07民初21330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欧派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欧派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8)粤0307民初21330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付东,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欧派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光雅园雅青居****308/div>法定代表人:刘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平,广东本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诗斌,广东天道酬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欧派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告创立于1994年,是国内综合性的现代整体家居一体化的服务供应商,产品涵盖了整体衣柜、厨房电器、整体卫浴、商用厨具等领域。

原告系“欧派”等注册商标权人,原告经过数十年的潜心经营,已将“欧派”铸就成了全国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知名品牌。

在相关公众心目中“欧派”不但已成为原告产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还成为指示原告及原告关联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识。

2018年7月,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深圳市欧派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淘宝网”开设的“OPPDXN正品企业店高端”网店内存在涉案侵权行为。

在涉案网店内网页多处标注使用“欧派”相关字样,涉案饮水机产品包装箱体、使用说明书、产品面板等处标注“欧派(字体为繁体)”、“有家有爱广州欧派”字样,原告委托公证机关进行了证据保全。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涉案网店内标注使用“欧派”等相关字样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造成了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违反了商标法的有关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欧派商标权。

同时被告在涉案网店使用“欧派”相关文字以及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明显攀附原告企业以及欧派品牌来提升销量的故意,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公司实施涉案侵权行为,主观侵权恶意明显。

因此,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深圳市欧派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网店内标注使用“欧派”相关字样;2.被告深圳市欧派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欧派商标权以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涉案饮水机产品;3.被告深圳市欧派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共计人民币10万元整;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XXXX;

二、XXXX;

三、XXXX;

四、XXXX;

五、XXXX;

六、XXXX。

经审查,上述调解协议内容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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