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民终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伟岗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马坡镇八段村。
法定代表人:于新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芬,女,1978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徐州伟岗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芬,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初2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徐州伟岗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徐州伟岗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州伟岗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徐州伟岗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