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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伟岗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吴芬、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民终81号
案件名称徐州伟岗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吴芬、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州伟岗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吴芬;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民终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伟岗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马坡镇八段村。

法定代表人:于新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芬,女,1978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徐州伟岗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芬,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初2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徐州伟岗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徐州伟岗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州伟岗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徐州伟岗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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