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浙0304刑初2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少绿,男,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安徽省凤阳县,因本案于2018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
现在家。
辩护人卢静,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温州市瓯海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瓯检公诉刑诉[2018]1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少绿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乐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少绿及其辩护人卢静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周少绿租用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乘风巷8号,雇佣他人生产开关、插座等电器。
期间,被告人周少绿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生产的电器及说明书、包装盒、塑料袋上擅自使用注册商标。
同年7月6日,执法人员在上述地点及被告人周少绿的租住处海城街道陡峰村29号查获标注有注册商标的开关、插座成品26640个、半成品5040个等物。
经鉴定,被查获的开关、插座成品价值33万余元。
另查明,注册证号为G637074的注册商标系SIEMENSAKTIENGESELLSCHAFT(西门子股份公司)所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5年3月31日至2025年3月31日,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开关、插座等电器产品。
经比对,涉案物品上标注的商标与上述注册商标的字母完全相同,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
案发后,被告人周少绿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作如实供述。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少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高某、林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笔录及财物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价格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商标注册证明,营业执照,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少绿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周少绿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具有悔罪表现,予以减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辩护人就此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少绿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7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已扣押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