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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桂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2民初142号
案件名称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桂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桂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142号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国际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赖三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瑜、余思洁,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桂花,女,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王桂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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