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皖0191民初6281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看,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亚婷,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唛百鸿歌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朱亦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升武,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瑞,安徽云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横琴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唛百鸿歌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唛百鸿歌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珠海横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亚婷,被告唛百鸿歌娱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瑞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珠海横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唛百鸿歌娱乐有限公司1、立即停止对珠海横琴公司第11727503号商标、第11727497号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清除店面侵权标识;
2、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20万。
事实和理由:珠海横琴公司拥有第11727503号纯、第11727497号商标专用权,且上述商标专用权均在注册有效期内,经过珠海横琴公司的多年运营,旗下的“纯K”在国内消费者中拥有良好的口碑,成为卡拉OK行业中极具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品牌。
唛百鸿歌娱乐有限公司未经珠海横琴公司批准,在营业场所内使用与珠海横琴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K客纯K”等标识,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从而达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唛百鸿歌娱乐有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珠海横琴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珠海横琴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唛百鸿歌娱乐有限公司辩称,其使用的“K客纯K”字体标识与珠海横琴公司特殊设计的纯K字体完全不一样,且以“K客纯K”对外经营,不构成对涉案商标的侵权;
其在涉案商标被正式注册前就长期使用纯K字体对外经营;
纯K被行业统称为KTV的经营模式,即纯KTV,无其他经营业务,故其不应当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应当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本院对珠海横琴公司所举证据一商标注册权利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证据二中涉及“台北纯K”的荣誉证书、新闻报道部分,因与原告注册商标“纯K”不同,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定;
对其中涉及“纯K”的新闻报道部分,经网上查询,确有相关报道,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
对提供的证据三加盟合同及付款凭证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但由于该商标被许可方经营性质、规模及当地的经济水平与本案不同,故该许可费在本案中不具有参考性;
对证据四公证书真实性、关联性予以认定。
对K客纯K提交的证据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珠海横琴公司对其三性均不认可,因该份证据系复印件,真实性难以核实,故不予认定;
对证据二唛歌纯K消防工程的竣工资料,珠海横琴公司对其三性均不认可,因该份证据系复印件,且不足以证实唛百鸿歌娱乐有限公司在涉案商标注册前实际使用,故不予认定。
结合上述认定的证据,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的第11727503号商标、第11727497号“”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41类,包括提供卡拉OK服务、文娱活动、安排和组织音乐会、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且在注册有效期间内。
2015年12月13日,经核准上述注册商标转让给珠海横琴合众联盟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5月10日,该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6月26日,安徽省六安市江淮公证处接受汪珊珊的委托,公证人员与申请人委派的取证人员董亚婷共同前往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湖中路与望湖西路交叉口一处门头标识有“K客纯K”字样招牌的“KTV”。
公证人员对该“KTV”的外景进行了拍照。
随后珠海横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引领公证人员进入该“KTV”,公证人员对该“KTV”的内景进行了拍照。
公证员使用自持手机在连接“4G”移动网络的状态下以手机所装载的“高德地图”手机软件对当前所处位置进行了实时定位,并对定位时手机屏幕显示进行了同步截屏。
公证人员根据当日保全现场情况制作《保全证据公证工作记录》一份。
其后由公证人员对上述照片及复印件进行加封、粘贴并制作(2018)皖六江公证字第4572号公证书。
珠海横琴公司认为唛百鸿歌娱乐有限公司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经对(2018)皖六江公证字第4572号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唛百鸿歌娱乐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使用了“K客纯K”。
另查明,唛百鸿歌娱乐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歌舞娱乐、预包装食品批发及零售、室内KTV娱乐服务。
本院认为,珠海横琴公司作为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权利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并针对商标侵权行为采取法律手段,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唛百鸿歌娱乐有限公司所经营的业务,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相类似,其使用的“纯K”标识与珠海横琴公司第11727503号商标、第11727497号商标的读音相同,字形、含义、整体结构相似,构成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珠海横琴公司的注册商标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
故侵害了珠海横琴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唛百鸿歌娱乐有限公司称“纯K”是通用名称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通用名称是指法律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或者约定俗成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涉案商标是由汉字与英文字母大写K组合一起使用,并非常见词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唛百鸿歌娱乐有限公司并未举证证明“纯K”被法律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用名称,也未举证证明“纯K”已经是卡拉OK服务行业约定俗称的通用名称,故对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关于赔偿数额,珠海横琴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唛百鸿歌娱乐有限公司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实际损失,也未能举证证明唛百鸿歌娱乐有限公司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
考虑到珠海横琴公司在安徽地区并无直营或加盟经营门店,在安徽省地域范围内涉案商标影响力及受侵害的程度相对较小;
综合被告住所地、经营规模及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并结合安徽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珠海横琴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院酌定唛百鸿歌娱乐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向珠海横琴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4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市唛百鸿歌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对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11727503号商标、第11727497号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并清除店面侵权标识;
二、被告合肥市唛百鸿歌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4000元;
三、驳回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50元,被告合肥市唛百鸿歌娱乐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 晨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玉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