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2072民初14944号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23区创业路东南侧东联工业区一栋四楼402D。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总经理。
被告:中山市古镇彭妙意食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冈南晋南路西一巷1号首层之6。
经营者:彭妙意。
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古镇彭妙意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
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