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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康平、杨现德假冒注册商标;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皖0191刑初552号
案件名称陈康平、杨现德假冒注册商标;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康平;杨现德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皖0191刑初552号 公诉机关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康平,男,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人陈康平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7月26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由该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长丰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璞君,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现德,男,199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郓城县。

被告人杨现德因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由该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长丰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秀江,山东正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合高新检刑诉(2018)6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康平假冒注册商标罪、杨现德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康平及其辩护人张璞君、杨现德及其辩护人赵秀江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月起,被告人陈康平在肥东县住处房屋内生产制作假冒的古井牌白酒并销售给他人。

2018年7月25日,陈康平在该处窝点被抓获,现场查获成品古井献礼版假酒265件、古井五年版假酒188件零2瓶,按14O元/件计算,价值6349O元。

另查明: 1、陈康平卖给许伟杰7O件古井献礼和五年假酒,140元/件,共计9800元。

2、陈康平卖给张明明90件古井献礼假酒,170元/件,共计15000元。

3、陈康平卖给李志奎20件古井献礼、25件古井五年假酒,150元/件,共计6750元。

综上,被告人陈康平的非法经营数额共计95040元。

2018年3月,许伟杰、杨伟从网上联系位于山东郓城县的被告人杨现德购买印有假冒古井酒商标的包装材料,杨现德收取64OOO元后联系物流将货物运往合肥。

6月16日,在肥东县卸货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查获37050个古井酒商标标识。

2018年7月15日,被告人杨现德在山东被抓获归案。

经商标权利人鉴别,上述查获的古井贡酒和古井酒相关的外箱、内盒、底座、顶盖、手提袋、瓶盖、合格证、物流标、箱贴、丝带、外箱拉手、胶带、瓶子等商标标识均为假冒。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存在,列举以下证据证明: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阚家志、丁代阳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康平、杨现德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5.辩认笔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康平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9504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现德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非法经营数额 为64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康平、杨现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庭审中自愿认罪。

辩护人张璞君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认为被告人陈康平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认罪认罚,应当从宽处理;

身体状况较差,家庭情况特殊,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赵秀江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杨现德如实供述,坦白;

涉案金额刚刚达到立案起点以上,违法所得较小,没有社会危害性;

偶犯初犯;

综上,建议对其十个月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本院对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予以确认。

另查明:第7045126号“古井贡”、第10476054号图文注册商标、第13701700号图文注册商标、第7417861号“古井贡酒原浆献礼版”、第7196668号“古井贡酒原浆5年”均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

庭审中,陈康平陈述如下,其卖给许伟杰、张明明、李志奎的酒款已经实际收取,在肥东县制假窝点查扣的古井贡酒献礼版、五年版白酒属其所有,共获利近三万元。

2018年7月25日,被告人陈康平在肥东县被抓获归案。

2018年7月15日,被告人杨现德在山东被抓获归案。

诉讼过程中,陈康平主动退赃31550元,并向本院缴纳赔偿注册商标权利人经济损失63490元,杨现德主动退赃64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康平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9504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杨现德擅自销售他人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非法经营数额为64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应当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

被告人陈康平、杨现德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时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二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康平、杨现德诉讼过程中主动退赃,陈康平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可酌情对两人从轻处罚。

就杨现德的辩护人提出社会危害性小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首先是对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同时亦破坏了国家保护商标专用权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标管理制度,危害了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和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发展,故对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陈康平、杨现德悔罪态度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为严肃国家法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二百一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一、被告人陈康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二、被告人杨现德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三、陈康平退赃款31550元、杨现德退赃款64000元予以没收;

扣押的涉案白酒、假冒注册商标的内盒、外箱皮、手提袋、合格证、物流标、制假工具等(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述财物未移送至本院,由侦查机关长丰县公安局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供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马 箭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玲玲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六十五条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名称、金额、数量、存放地点及其处理方式等。

涉案财物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附清单。

涉案财物未随案移送的,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并写明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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