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604民初29707号申请人: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陶瓷工业城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63。
法定代表人:何新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雯敏,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晓君,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高邑县恒泰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仓房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E。
法定代表人:崔胜才。
被申请人:仲静辉,男,汉族,1984年12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鉴海北路3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4D。
法定代表人:杨亦武。
申请人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邑县恒泰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仲静辉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1500000元范围对两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于同日向本院提供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出具的不可撤销保函作为本案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高邑县恒泰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仲静辉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上述财产保全由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在保全金额内承担担保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