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8)苏01民初300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也,江苏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淳区淳溪镇河城好又多超市加盟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河城大街18号。
经营者:张华东,男,196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淳区淳溪镇河城好又多超市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一致要求在调解书中不写明案件事实,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高淳区淳溪镇河城好又多超市加盟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涉案商标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高淳区淳溪镇河城好又多超市加盟店于签订本协议当场给付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人民币5000元(上述款项已当庭履行完毕)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四、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