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604民初28507号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美的大道6号美的总部大楼B区26-28楼。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湖县创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新仓镇黄岭村古岭组。
法定代表人:何红义。
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太湖县创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