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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迎军与绍兴市龙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2民初1935号之一
案件名称王迎军与绍兴市龙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绍兴市龙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王迎军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1935号之一 原告:王迎军,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裴,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龙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机电城3幢1291室。

法定代表人:吴志琪,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王迎军与被告绍兴市龙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

原告王迎军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迎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迎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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