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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民初4208、4209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4208、4209号原告: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保税区腾飞工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XH。

法定代表人:张帆,董事长。

被告: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盛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0Y。

法定代表人:TAIYICHENG,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尾市,住所地汕尾市区工业大道信利工业城**第**代码×××89G。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上步工业区****码×××06G。

法定代表人:戴冯军,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案。

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

被告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初步证明涉诉侵权行为地在深圳,故不应由我院管辖,而应移送至被告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的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以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深圳市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且本院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管辖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的法院,因此,本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被告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法院应为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本二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    睿审判员 吴  春  泷审判员 许  莹  姣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伍圣权(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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