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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与萧俊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5民初4353号
案件名称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与萧俊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萧俊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5民初4353号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李永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增群,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萧俊南,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锶蕴、刘铸韵,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萧俊南、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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