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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爱侬家具有限公司与相城区元和杜广伟家具店、成都市日月鑫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5民初34号
案件名称佛山爱侬家具有限公司与相城区元和杜广伟家具店、成都市日月鑫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爱侬家具有限公司;相城区元和杜广伟家具店;成都市日月鑫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民初34号原告:佛山爱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科技工业园创业二路**(F2)。

法定代表人:何益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相城区元和杜广伟家具店,经营地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超时代国际家具城****24-26。

经营者:杜广伟,男,汉族,1984年3月2日生,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告:成都市日月鑫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羊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俊,总经理。

原告佛山爱侬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相城区元和杜广伟家具店、成都市日月鑫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佛山爱侬家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佛山爱侬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爱侬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佛山爱侬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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