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4民初3946号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创业路东南侧东联工业区****402D(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沸系奶茶店(个体经营者:王琴,女,汉族,1991年12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耒阳市龙塘镇福星村**),,经营地址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越秀区沸系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14日依法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告知原告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撤回起诉处理。
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不履行法定预交诉讼费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