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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越秀区沸系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04民初3946号
案件名称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越秀区沸系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沸系奶茶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4民初3946号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创业路东南侧东联工业区****402D(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沸系奶茶店(个体经营者:王琴,女,汉族,1991年12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耒阳市龙塘镇福星村**),,经营地址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越秀区沸系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14日依法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告知原告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撤回起诉处理。

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不履行法定预交诉讼费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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