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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吾爱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凌志锁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民辖终39号
案件名称浙江吾爱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凌志锁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吾爱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凌志锁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凯迪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博诚顺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吾爱科技有限公司;李国梅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辖终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吾爱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

法定代表人:郑元和。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凌志锁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

法定代表人:赵明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凯迪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蒋念根原审被告:北京博诚顺达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舒炜。

原审被告:深圳市吾爱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国梅。

原审被告:李国梅,女,汉族,住河南省。

上诉人浙江吾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吾爱公司)、浙江凌志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凯迪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仕公司)以及原审被告北京博诚顺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诚顺达公司)、深圳市吾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吾爱公司)、李国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22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属于专利纠纷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分别集中管辖部分知识产权、金融案件的批复》的指定,本院对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

本案被告深圳吾爱公司是被控侵权产品上明确标注的生产商,且住所地位于深圳市,本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因此,被告浙江吾爱公司、被告凌志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浙江吾爱公司、被告凌志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浙江吾爱公司、凌志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深圳吾爱公司与本案没有任何实际联系,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被告浙江吾爱公司与被告凌志公司所在地宁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

本院认为,凯迪仕公司以博诚顺达公司、深圳吾爱公司、李国梅、浙江吾爱公司、凌志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故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凯迪仕公司提交的证据初步证明,深圳吾爱公司是被控侵权产品上标注的生产商,且其住所地位于深圳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分别集中管辖部分知识产权、金融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一审民事案件,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驳回浙江吾爱公司、凌志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浙江吾爱公司、凌志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江 萍审判员 苏大清审判员 王晓琴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伊玲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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