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4665号原告:吕喜芳,女,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告:广东互易网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永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磊,北京市惠诚(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革,北京市惠诚(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吕喜芳诉被告广东互易网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吕喜芳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吕喜芳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喜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共计810元,减半收取计405元,由原告吕喜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