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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陵区丰园家用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湘07民初294号
案件名称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陵区丰园家用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陵区丰园家用电器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7民初294号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迅达大道迅达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伍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华国,湖南云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陵区丰园家用电器经营部经营场所:常德市武陵区。

经营者:秦癸珍,女,196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陵区丰园家用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立案。

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2元,减半收取301元,由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孙 孝 明审判员 童 海 燕审判员 刘 爱 华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欧阳梅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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