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5民初25号原告:遵化市双剑农机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建明镇付家城村南。
法定代表人:黄井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芝,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彦西,男,汉族,1967年8月23日出生,住河北省宁晋县原告遵化市双剑农机具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王彦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遵化市双剑农机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2日以双方已对侵权事宜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遵化市双剑农机具制造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化市双剑农机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遵化市双剑农机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