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503号原告:超级细胞公司,住所地芬兰赫尔辛基市波罗的海街11-13。
法定代表人:马库·伊格内修斯,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玉静,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龙,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本聚逸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东京都港区六本木六丁目10番**。
法定代表人:田中良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飞,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静,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姿游戏公司,住所地美国特拉华州纽卡斯尔县威明顿市奥伦治街**。
法定代表人:梅屋智纪,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飞,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静,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超级细胞公司与被告日本聚逸株式会社、方姿游戏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超级细胞公司于2019年2月12日以相关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超级细胞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超级细胞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