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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莱芜市钢城区明悦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1民初580号
案件名称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莱芜市钢城区明悦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莱芜市钢城区明悦副食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580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市钢城区明悦副食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

经营者:陈明英。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得阁公司)与被告莱芜市钢城区明悦副食经营部(以下简称明悦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

原告一得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合理费用5000元(含购买商品费、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查档费等);

4.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一得阁公司于1984年经核准注册了第209837号“一得阁”文字商标,2002年经核准注册了第1926226号“”文字及图形商标。

经长期使用和推广,“一得阁”品牌获得广大消费者的广泛认可,并获得一系列荣誉。

被告销售的“一得阁”墨汁,其外包装与原告产品一致,并在外包装上擅自使用了原告的第209837号及第1926226号注册商标,但该墨汁并非原告生产。

被告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商标侵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属于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等基层人民法院开展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通知》,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有权审理发生在莱芜区、钢城区范围内且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该类案件。

本案被告明悦副食经营部住所地位于济南市,诉讼标的额为2万元,故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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