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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玉泉区思忆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内01民初461号
案件名称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玉泉区思忆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玉泉区思忆快餐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内01民初461号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160号501-18室。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芮,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泉区思忆快餐店,经营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鄂尔多斯大街运动衣厂1-107号。

经营者:刘剑锋。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玉泉区思忆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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