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皖16民初3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
被告:王露,男,198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上县。
被告:高建,男,198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上县。
被告:吴冬冬,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上县。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露、高建、吴冬冬、第三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开庭方式及理由变量未提取。
到庭参加人员变量未提取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上诉)请求变量未提取事实和理由:原告多年来一直位列中国白酒企业前十强,是中国第一家同时发行A、B两支股票的白酒类上市公司。
经“华樽杯”第九届中国酒类品牌价值评议组委会测评,古井贡酒2017年度的品牌价值为638.50亿元,位列安徽省白酒第一名,中国白酒第五名,具有较高的品牌价值,2018年品牌价值跃升为1018.5亿元。
原告持有多个曾被评为驰名商标的商标,目前公司主推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系列白酒,就该系列产品酒瓶、酒盒、外包装等注册有第10497096号“古井贡酒年份原浆”文字商标、第7417861号“古井贡酒原浆献礼版”、第7196668号“古井贡酒原浆5年”图文商标等系列商标,对该系列产品进行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
2014年12月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原告的“古井贡年份原浆”商标为安徽省著名商标。
经过多年的市场耕耘,“年份原浆”系列白酒享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客户美誉度。
鉴于原告白酒产品的市场认可度,虽然原告为维护自身利益及消费者权益投入了巨额资金,多种形式竭力打假维权,但侵权行为屡禁不止。
2017年,安徽省颖上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皖1226刑初49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王露在2016年期间,购买旧酒瓶、酒盒等,在颖上县、颖州区等地制作假冒原告的年份原浆系列白酒及其他品牌白酒,非法经营数额达227150元。
其中2016年10月份,在颖州区雇佣高建、吴冬冬等人制作假冒的古井贡酒原浆献礼版、5年白酒,共制作800余件。
三人的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王露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2万元;
被告高建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罚金4000元;
被告吴冬冬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罚金4000元。
被告王露、高建、吴冬冬制造并销售假冒古井贡酒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产品流入市场对正品白酒市场销售秩序造成较深程度的破坏,给原告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特依据我国商标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具状诉至贵院,望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王露、高建、吴冬冬辩称:答辩辩称变量未提取诉/述称,……(概述第三人陈述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
2.……(写明法院是否采信证据,事实认定的意见和理由)。
本院认为,……(写明争议焦点,根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进行总结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规定,判决如下:一、……;
二、……。
(以上分项写明判决结果)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没有给付金钱义务的,不写)。
案件受理费5860元,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