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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展保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17刑更326号
案件名称阳展保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阳展保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7刑更326号罪犯阳展保,男,195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常宁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5日作出(2016)粤0111刑初13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阳展保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

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总和刑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九万元。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九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9年11月5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以罪犯阳展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9年1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阳展保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考核总分3160分。

2017年11月折换获得2次表扬;

2018年2月获得表扬;

2018年6月获得表扬;

2018年11月获得表扬。

另查明,该犯有犯罪前科;

已履行罚金人民币14000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阳展保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可以减刑的条件,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由于该犯有犯罪前科,履行罚金比例低,故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

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阳展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4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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