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253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龙都大厦辅楼**。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力,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溪县长坑宗德网络茶叶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长坑乡文坪村厚龙**。
经营者:王宗德。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淅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iv>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安溪县长坑宗德网络茶叶店、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审判长 张东亚 审判员 蒋秀华 审判员 黄玮鹏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洪颍雅 书记员郭炯煌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