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2民初1203号原告: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大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志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方方,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倩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拱北昌平路**商铺之八。
法定代表人:章磊莹。
原告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倩沫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