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6知民初11号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江燕,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汉市夏氏日杂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南北大街南二段城**5-6轴门市。
主要负责人:夏代金,男,汉族,生于1967年12月29日,住重庆市大足县。
该经营部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汉市夏氏日杂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提出将第二、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并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汉市夏氏日杂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