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民初196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铧尹,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相城区元和晓蕾超市店,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润元路**晨曦印象花园****/div>经营者:李晓蕾。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相城区元和晓蕾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9年2月12日,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