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4民初164号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金湖人民路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XC。
法定代表人:张晓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建全,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市姜屯世纪华联购物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姜屯镇姜屯村(供销社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7P。
经营者:单进,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姜屯世纪华联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滕州市姜屯世纪华联购物中心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