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9475号原告:湖南维肤膏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浏阳生物医药园。
法定代表人:胡航辉。
被告:漳州市健源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诏安县边贸旅游区324线北侧(上营路段)。
法定代表人:李明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舳,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畅怀,男,198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琦,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永辉,女,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原告湖南维肤膏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健源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刘畅怀、陈永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审理后作出(2019)湘0103民初869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健源堂公司不服,遂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2020)湘01民终41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本院重审。
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因原审被告长沙市芙蓉区三湘六谷大药房已被注销,经原告申请,故追加长沙市芙蓉区三湘六谷大药房的实际经营者陈永辉、登记经营者刘畅怀为被告,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湖南维肤膏医药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维肤膏医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维肤膏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50元,由原告湖南维肤膏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魏立宇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人民陪审员 唐红伍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法官助理郭兴娟代理书记员 谢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